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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铝2009年靠前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09-10来源:证券时报浏览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2009年靠前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8月1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09年9月9日上午9:3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123,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藤田 真睦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123,96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永鸴英雄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123,96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123,967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股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靠前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靠前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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