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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9-08-26来源:凤凰网浏览量: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铝业股份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9年8月24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会成员、 
    公司其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熊维平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下述重大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中期业绩报告及建议不派发2009年中期股息的议案1. 批准公司2009年中期业绩报告。 
    2.同意不派发公司截至2009年6月30日止之2009年中期股息。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议案 
    同意修订《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办理信托贷款的议案1.批准公司在截至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止的期间按下列条件办理信托贷款: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内信托机构办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信托贷款; 
     
    (2)贷款期限为一到三年; 
     
    (3)贷款利率按照市场情况决定,但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优惠利率; 
     
    (4)办理方式为通过向境内注册且信誉良好的信托机构申请办理,具体信托机构待考察后确定;2 
    (5)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原材料以及进口氧化铝等;如有剩余,则用于归还到期借款。 
    2.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信托贷款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决定信托机构、信托贷款时机、信托贷款额度、信托贷款利率,签署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办理信托贷款的请示、信托贷款协议和各种公告),办理必要的手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中期财务报告(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转换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议案批准将公司2009年中期财务报告(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从“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转换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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