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1来源:财华社浏览量: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普通决议案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正式通过。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的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在二零零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普通决议案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正式通过。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的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容有关本公司在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九年七月二日的通函(「通函」),内容有关相互担保协议。除文义另有注明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普通决议案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正式通过。投票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票数及所占百分比
赞成反对
批准委任辛明道先生为本公司监事,并授权董事818,180,000(100%)0(0%)
会订立服务协议及厘定彼之酬金。
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1)本公司有1,168,200,000股已发行股份,包括818,180,000股内资股及350,020,000股H股;及(2)并无股份赋予持有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但仅可于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投反对票之权利。概无任何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因此,合共持有1,168,200,000股股份之股东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就普通决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
本公司之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之中国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获委任为监票人,分别负责于股东特别大会点算H股及内资股按股数投票表决之票数。